中国艺术家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 (China Artist association) 是经香港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专业艺术权威机构,是中国各地的艺术家自愿组成的国际新型艺术家联谊组织,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、最具广泛国际影响的艺术团体之一。是由书画家、收藏家、摄影家、雕塑家、工艺美术家、音乐家、舞蹈家等艺术工作者及爱好者,热爱和献身艺术的人自愿结合的非牟利的艺术团体。协会坚持 “ 二为方向、双百方针 ” ,尊重艺术规律,发扬艺术民主,团结广大艺术家和爱好者,开创中华民族文化艺术未来新局面,促进中国艺术繁荣与发展,让中国艺术走向世界,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。
第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领导,自觉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以及其他各项法律、法规,按照本会《章程》开展会务工作;本会积极宣传和倡导党的各项文艺方针政策,努力做好协会的各项工作,维护中国文化艺术的稳定繁荣。
第三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下设十个专业委员会,分别为:书画专业委员会、收藏专业委员会、摄影专业委员会、雕塑专业委员会、工艺美术专业委员会、音乐专业委员会、舞蹈专业委员会、演艺专业委员会、少年艺术专业委员会、现代艺术专业委员会。
第四条 本会的注册中文名称为:中国艺术家协会 英文名称为: China Artist Association
第二章 会员
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、专家会员、专业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六条 中国、香港、澳门、台湾以及全球各地区华人艺术家、艺术机构的专业权威人士和在书画创作、影视表演、美术评论、教学研究、编辑出版、艺术交流、艺术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影响和成就并赞成本会章程的 18 周岁以上(含 18 周岁)艺术工作者,可申请成为本会专家会员。
第七条 凡热爱艺术事业,赞成本会《章程》的各类艺术爱好者、工作者,( 1 )以取得各地权威机构认可的六级以上(含六级)艺术考级证书;( 2 )艺术院校、艺术社团;( 3 )艺术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;( 4 )艺术品制造企业的负责人、技术师;( 5 )专业杂志、报刊的艺术评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士,经申请由理事会批准,可成为本会专业会员。
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《章程》,自愿接受《团体会员管理条例》监管的,合法经营艺术类商品及出版物、艺术教育的各类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,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,可向本会提出申请,由理事会批准,即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第九条 凡赞成本会《章程》,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,自愿接受本会各项指导的艺术爱好者,由本会专家或专业会员介绍,也可经各地艺术组织的推荐,向本会提出申请,经审核批准,履行手续后,即为个人会员。
第十条 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参加本会活动,有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,否则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监督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。
第十一条 凡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、触及刑律者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。凡因长期不从事艺术艺术活动者,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。
第十二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三章 组织
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由协会民主协商,推举产生组织领导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理事会不定期举行,由秘书处召集。
第十五条 本会视需要设名誉理事、名誉会长、荣誉会长、特聘顾问等荣誉职务。由秘书处聘请名誉顾问。
第四章 任务
第十六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,开展创作活动,繁荣艺术创作,不断提高艺术作品的思想内涵和艺术感染力,最终服务大众。
第十七条 本会有对会员进行联络、协调、服务的职责,在会务活动中负责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。
第十八条 组织艺术研讨活动,促进艺术理论、艺术实践同步发展。
第十九条 积极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,促进艺术、艺术教育、艺术研究“三位一体”全面发展。
第二十条 组织会员搜集、整理、研究中华各民族及民间艺术文化遗产,向全球推广中华民族艺术的优良传统,弘扬中华艺术文化。
第二十一条 关心、参与中国各地艺术教育,努力提高国民艺术教育水平。组织会员参加各地艺术普及工作,积极开展社会艺术活动,丰富国人的艺术文化生活。
第二十二条 组织全国性比赛、评奖和专业等级认证工作,对优秀的艺术创作、艺术表演、艺术理论成果、艺术教育有显著贡献的艺术工作者,予以表彰奖励。
第二十三条 促进并保持与祖国大陆、澳门、台湾、及海外侨胞中的艺术家和艺术机构的联系和往来,为弘扬祖国传统文化贡献力量。
第二十四条 积极促进国际间的艺术交流,增进同各国艺术家的团结和友谊。为世界艺术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二十五条 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尊重知识、尊重艺术、尊重人才的风气,发现和培养新生后备力量及青少年儿童艺术人才。发展有特别专长的艺术爱好者入会,不断扩大协会组织。 第五章 其他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(一)社会各界的资助、捐助;(二)合法收入;(三)会员的会费。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,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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